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法规/ 正文

西安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档案事业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0-10-27 15:02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扶贫办印发的《陕西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各级扶贫部门及乡镇、行政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乡(镇)、村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制度,安排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落实工作人员,确保精准扶贫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各级扶贫部门对本区域内各级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各级承担扶贫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扶贫任务的行政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各驻村扶贫工作队应帮助贫困村改善档案工作软硬件环境,协助做好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各级扶贫工作机构、乡(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产生的各种门类档案分别作为各级扶贫工作机构、乡镇立档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由本单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门类和属类划分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原有的分类基础,确保档案门类划分清晰、文件材料有类可归。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也可由乡镇代为管理。

(三)四同步原则。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应与精准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实现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精准扶贫工作各种门类、载体文件材料应该按照《西安市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进行收集,各级扶贫工作机构、乡镇、村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归档文件材料收集范围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确保记录和反映本地精准扶贫、精准识别、精准脱贫、贫困退出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第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存储的数据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脱机备份保存。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整理方法按照《西安市精准扶贫归档文件整理方法》(附件2)执行。

第八条 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具体按照《西安市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九条 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

第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隐私。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精准扶贫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审查制度,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第十二条 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乡镇在精准扶贫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精准扶贫档案损毁、丢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陕西省档案条例》、《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美彩国际、西安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doc
?

?

xxfseo.com